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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形式要件是否必然无效?

发布时间:2022-06-02 09:07:52

大家在办理继承纠纷的案件时,经常碰到代书遗嘱相关的问题,对于代书遗嘱的效力往往是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本文就该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以供大家参考。

一、法律规定

(一)原《继承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第3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十七条第4款: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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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论

1、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必须要有立遗嘱人的签字,这是法定要件。

2、通过检索案例,实务中,遗嘱人没有签字,大多数法院还是认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无效,只有少部分的法院认为只要按手印也是有效的。

3、关于继承人、受遗赠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立遗嘱现场,虽然存在瑕疵,但是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禁止规定,不会影响遗嘱的效力。

4、关于立遗嘱人是否是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法院要求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否则不会认定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5、关于脑梗死、脑萎缩、脑梗后遗症是否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通过检索相关案例,绝大部分法院通过特别程序将此类人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那此类人所立的遗嘱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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